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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相关要求,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对全区下放的省级药品监管事权进行了全面梳理,并在征求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级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代拟稿)》,拟将下放至南宁市实施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桂林市实施的“药品生产许可”子项“《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的“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审批”“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剂、肽类激素审批”“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许可”“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等9项行政许可事项收回,由自治区药监局实施。将下放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实施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执业药师注册”等3项行政许可事项的下放方式由“授权下放”改为“委托下放”,并根据国办发〔2023〕5号的规定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事项名称变更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下放百色市实施的“执业药师注册”不变。现征求贵单位意见,请于2026年2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以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联系人:田虎,联系电话:0771—5773363、13317802997,邮箱:fg@yjj.gxz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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