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3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发〔2019〕38号)的规定,全区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职责调整为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
依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265号),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准入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药监妆函〔2018〕1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要求,现对我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操作规范中的设立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相应调整,并细化生产许可申报相关生产条件的技术指标,明确生产条件技术指标要求;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取消对应的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限制;优化化妆品生产许可准入服务,进一步压缩行政许可时限,更新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式样。
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批操作规范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审批操作规范
4.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补发审批操作规范
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注销审批操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