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药监局”)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第三条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各处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工作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区药监局的各项工作部署,把自治区药监局建设成政治合格、作风过硬、廉洁公正、团结高效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把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顾全大局,忠于职守,敬业奉献;认真负责,科学监管,精益求精。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药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本局行政全面工作。副局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第六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区药监局局务会议。除需由党组会议审议外的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局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汇报。
第八条 局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期间或必要情况下,可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出访、出差或休假、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代管,并由办公室通报各处室。
第九条 各处室实行处长(主任)负责制,处长(主任)负责本处室的全面工作。稽查专员、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处长(主任)出访、出差或休假、学习期间,委托一名稽查专员或副处长(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稽查专员或副处长(副主任)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处长(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 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根据药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向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或自治区司法厅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议,制定、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局立法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起草,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起草部门或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商,必要时报局分管领导协调;确有重大分歧,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报送审核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政策法规处审核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的,报请局分管领导协调后,报局务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解释,由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提出建议,经局务会审议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法工委或自治区司法厅;部门规范性文件需进一步明确含义、界限的,由起草处室会同政策法规处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实施后评估机制,提高立法质量。
第十三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十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府授权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完善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六条 药品监管重要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规范性文件等重大事项,由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第十七条 有关处室提请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自治区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各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各处室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社会各方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九条 把公开透明作为自治区药监局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条 局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日常印制的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和不宜公开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新闻发布可申请以自治区新闻办公室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监督,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和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询问和质询,报告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做好“两会”建议(议案)、提案办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不当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认真听取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司法机关、地方政府和地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等各级各部门单位对自治区药监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断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自治区药监局领导、各处室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有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认真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九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监局的年度工作部署,提出自治区药监局年度工作要点,在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每年年底要确定下一年度需要提请自治区讨论或审议的地方法规规章和以自治区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和财政部门要求按时编制部门预决算。
各处室要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全区性会议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立法计划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报政策法规处汇总,表扬表彰计划、培训计划、出国(境)计划报人事处汇总。汇总处室分别报局务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各处室要认真落实年度工作要点,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药监局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每季度向局务会议报告各处室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处室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监局的重大决策以及自治区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认真落实自治区药监局工作决策部署和自治区药监局领导的批示指示,并及时跟踪和报告执行情况。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督办工作机制。涉及多个处室的工作,应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处室牵头负责,并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协办处室应积极配合主办处室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重大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按时限要求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值班室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实行局务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稽查专员、政务窗口首席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副局长召集和主持,议题由局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国家药监局领导同志指示批示、重要会议精神、重要文件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两品一械”安全形势,研究部署“两品一械”监管重要工作;审议自治区药监局起草的自治区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研究自治区药品监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项目立项等重大问题;审议全区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要点、立法计划和表彰计划;讨论和决定其他需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局务会议通过的“三重一大”有关事项,需按要求和程序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或通报。
第三十五条 局务会议议题由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和各处室建议提出,经请示局长同意后安排。经局长确定提交局务会议的事项,涉及有关处室的,主办处室应主动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自治区药监局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后再提交局务会议审议。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局务会议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应于会前3天报送办公室,办公室于会前1天送达与会同志,参加会议人员要提前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提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局务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记录,会后按照有关要求五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按程序报有关领导审定。
对于会议研究讨论的各项内容,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达和扩散。传达、贯彻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范围传达。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局领导不能出席局务会议,向局长请假。局务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需向局分管领导请假,由办公室汇总后向局长报告。
第三十八条 根据分工和工作需要,自治区药监局领导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监局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自治区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决定事项,传达、贯彻国家药监局各司局召开的重要会议精神,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下一步工作,协调论证提交自治区药监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等,参加单位和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工作牵头处室负责,会后按照召集人要求起草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后印制。专题会议纪要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三十九条 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一般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
会议主题和方案由办公室牵头提出,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四十条 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规定,减少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和经费,缩短会议时间。全区性业务会议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文处理应当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自治区药监局有关公文处理规定。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第四十二条 凡主送或者抄送自治区药监局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室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收到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文件和自治区领导同志批示以及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报局长阅批。各处室应认真负责地按照局领导批示意见或办公室办理意见及时办理公文。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四十三条 公文应当规范、高效运转。除局领导交办事项外,各直属单位一般不得直接向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机关各处室报送局领导的内部批阅件,须经办公室按公文运转程序呈报批阅。
第四十四条 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自治区药监局一般不得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局长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重大工作请示应事先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同意。
第四十五条 各处室起草公文过程中,涉及其他处室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协商一致并会签。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自治区药监局领导决定。
第四十六条 制发公文必须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签和签发。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药监局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的请示、报告、法规规章草案,须由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除以局党组名义报自治区党委的除外);以自治区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发;以自治区局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局分管领导审签,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签发,其他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局分管领导签发。
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自治区局内部事务性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制发涉及自治区局重要工作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核报局分管领导签发。
除办公室外,其他各处室不能对外正式行文,可用处室便函的形式商洽或者答复业务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但不得对外制发政策性、规范性文件。各处室的发函,由处长(主任)或委托的药品稽查专员、副处长(主任)签发。
与其他部门会签的文件,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签发。会签文件涉及自治区药监局的重要事项,要向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汇报,必要时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减少各类文件简报,严格控制发文总量,根据工作需要和文件内容确定发文规格。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主动公开的文件,一律不再转发。
第四十八条 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 局领导的内事活动(包括接待来访、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安排;外事活动(包括出访、接待外宾)和有关台、港、澳的公务活动由人事处负责安排。
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由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内、外事工作纪律,合理安排。各类公务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从简安排。
第五十条 除自治区药监局机关组织安排的公务活动外,机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有关活动,原则上不得参加行政相对人或下级机关组织的颁奖、剪彩、奠基、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一条 局领导参加的会议、活动,须报局长审批。处室负责人参加的会议、活动,须报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二条 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或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同志来访、商洽或请示工作,需局领导接待的,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安排。
第五十三条 规范新闻发布程序。重要新闻发布要报局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安排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国内外新闻媒体的采访约稿。必要时报局长或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药监局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区药监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区药监局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区药监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不得公开发表与现行药品监管法规、政策相悖,或与药品监管公务人员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或文章;代表自治区药监局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自治区药监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局领导同意。
第五十六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局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提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其他局领导离邕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局长,由办公室通报其他局领导。
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离邕外出,须事先书面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局长批准,送人事处备案。同一处室的处室负责人不得同时全部离邕。特殊情况下需要全部离邕的,须事先书面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批准,同时安排好有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各处室发布重要工作信息,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报告。
第五十八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五十九条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以及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给予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依照党的纪律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部门、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自治区药监局工作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以及自治区药监局有关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三条 自治区药监局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插手、干预“两品一械”生产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不得投资入股“两品一械”研发、生产、经营。自治区药监局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不在社会团体中兼职,确需兼职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第六十四条 进一步健全和坚持学习制度,建设学习型机关。局领导发挥表率作用,各级干部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钻研业务,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 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调研或考察工作,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迎送,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自治区药监局直属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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