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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及设置

2021-10-11 15:45     来源: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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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收集报送、安全、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档案、统计、新闻宣传、科普宣传和舆情管理及部门网站管理等工作,负责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和重要文件。负责组织对重大工作的督办查办,组织实施对市县及本级药品安全绩效考核。牵头协调推进药品领域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推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机关、派出机构财务预决算、会计核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听证和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机关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案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工作。牵头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与注册管理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协调办理与区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医疗器械标准及分类规则、命名规则和编码规则。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技术指导原则,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和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制定和修订广西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广西民间习用药材(壮药、瑶药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及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制剂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二类注册审批。承担组织检查全区医疗器械研制现场工作。承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负责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负责深化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及指导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五、药品生产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中药材生产、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生产、委托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牵头组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分析药品生产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药品流通监管处

监督实施药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和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场检查。配合组织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特殊管理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医疗器械监管处

依职责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组织指导生产现场检查。组织质量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信用体系建设、现场检查。

八、化妆品监管处

监督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实施化妆品标准、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掌握分析辖区化妆品安全形势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监督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化妆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环节的现场检查。组织实施化妆品质量安全抽查检验,定期发布质量公告。组织开展全区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组织实施化妆品生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九、药品稽查处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负责查处假劣药品等违法违规案件。依职责指导和监督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研究制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承担自治区重大活动药品安全保障任务。组织培训系统稽查办案人员业务。

十、人事处(科技和对外交流合作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年度考核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和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研究拟订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拟订并监督实施实验室建设标准、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推动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拟订药品监督管理科研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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