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市场监管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适宜企业名称处理程序规定》,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体系,为登记机关公正、及时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提供支撑,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规定》确定了纠正行为责任单位,各级登记机关按照“谁登记、谁处理”的原则对不适宜企业名称予以纠正。登记管辖权发生变更的,由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处理。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由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复核纠正,必要时可提请上级登记机关协助出具处理意见。
《规定》拓宽了纠正情形的渠道,通过企业登记机关检查发现、上级企业登记机关指出或其他单位(个人)请求等渠道得到的问题线索,登记机关均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规定》枚举了企业名称中的组成要素、企业名称整体不得存在的20种情形。所列情形详实清晰、容易分辨,企业及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易于掌握。
《规定》建立了处理复核机制,接到线索反映后,复核组综合考虑企业存续时间、名称危害程度、关联成本等因素,作出企业名称处理认定意见。
《规定》明确了处理决定的执行问题,规定了被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等执行问题。
据了解,《规定》将从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