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自动售械机从事医疗器械零售经营活动,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更好地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的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处起草了《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已根据前期的征求意见对《广西自动售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请认真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电子版请发送邮箱:qx@yjj.gxzf.gov.cn。信函请邮寄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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