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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加强监管的通知

2019-05-20 17:43     来源:医疗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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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监局综合司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眼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要求,为综合防治儿童青少年近视,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好整治落实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一是各市市场监管局要与地方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推进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指导相关机构、企业及从业人员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强化社会监督,拓宽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并调查核实群众的投诉举报,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是要督促辖区医疗机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辖区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近视防治指南》等要求,规范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规范眼视光医疗器械使用行为,严禁医疗机构虚假、夸大宣传,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医疗机构使用的眼视光产品、医疗器械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夸大宣传等问题,及时依法处置。对发现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无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擅自开展眼科医疗服务行为,及时通报或移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
       三是各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广告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涉及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积极与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做好沟通、配合。要加大对眼镜制配、眼视光产品等行业和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市场混淆、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加大近视眼镜镜片、镜架等眼镜产品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眼镜和眼镜片计量、标准化、认证、质量违法行为以及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存在的违法行为。
       四是各市市场监管局要结合年初自治区药监局组织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和开展打击无证经营与经营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加强对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落实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按照要求填报监督检查情况表(详见附件)。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近视矫正工作
       近期,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领域乱象频发,严重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威胁儿童青少年视力健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近视不能治愈。儿童青少年时期可以通过科学用眼、增加户外活动时间、减少长时间近距离用眼等方式预防、控制和减缓近视。家长一旦发现儿童青少年视力异常,应当及时带其到眼科医疗机构检查,遵从医嘱进行科学矫正。从事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的机构或个人必须严格依法执业、依法经营,不得在开展近视矫正对外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等表述误导近视儿童青少年和家长。不得违反中医药法规定冒用中医药名义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技术欺骗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科普宣传,科学认知儿童近视矫正行为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对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仍然存在“近视可以治愈”等认识误区以及近视矫正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定期曝光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加强部门协作,积极配合,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校园宣传和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告知非法或不恰当近视矫正行为表现形式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引导儿童青少年和家长科学认知近视矫正,切实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近视矫正虚假违法广告,提高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能力。要加强对规范近视知识科普宣传活动的指导和检查,对借科普宣传活动进行商业牟利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19年6月25日、12月10日前将辖区有关工作落实进展情况书面报自治区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联系人:郑六平;电话:0771-5787098;传真:0771-5854122。

       

       附件:眼视光相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情况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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