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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广西九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异地设立仓库的复函

2019-06-10 17:22     来源:医疗器械监管处     作者:医疗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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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九强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桂林等五地市设立异地仓库的请示》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680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 号)第八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向相关的设区的市级医疗器械监管部门申请异地设立仓库事宜。
        二、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2018年第108号)第七条规定,你公司跨行政区域设置的库房只能从事与本企业购销业务有关的物流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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