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医疗器械 > 医疗器械工作文件

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桂药监办〔2020〕80号

2020-05-18 08:58     来源:器械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药品生产处、药品流通处、器械处、化妆品处,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自治区食品药品稽查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综合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204号)要求,为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保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整治医疗美容乱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区医疗美容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

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未取得注册批准的产品不得上市;未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管理,依法生产、守法经营,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

二、强化政府各部门联动,加强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依职责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

各市各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三、加大医疗美容整治宣传,推进社会共治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当地有影响的媒体、网站和官方网站上及时公布医疗美容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医疗美容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多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增强群众辨识能力,自觉抵制非医疗机构和非医师的医疗美容服务,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或来源不明的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社会监督,探索建立医疗美容有奖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要及时核查,依法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或通报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0720日、125日前将辖区内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的进展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联系人:黄柳菊,联系电话:0771-5845639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51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