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405号)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指定具有生物制品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作为A型肉毒毒素制剂的经销商,由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将生产企业指定经销商的情况通报相关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批发企业只可将A型肉毒毒素制剂销售给医疗机构,未经指定的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A型肉毒毒素制剂,特殊药品不得委托储存、配送。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零售A型肉毒毒素制剂。医疗机构应当向经药品生产企业指定的经销商采购A型肉毒毒素制剂。现将国家药监局批准上市销售的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A型肉毒毒素制剂(商品名:衡力)”新增指定可在广西辖区内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对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非法经营和使用A型肉毒毒素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严厉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企业指定的经营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2日
附件
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生产企业指定的经营企业名单
上市许可持有人 |
商品名 |
广西指定经营企业 |
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衡力 |
国药控股柳州有限公司 |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