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办〔2019〕83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管理的通知 》(国药监药管〔2019〕3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氨酚羟考酮片的监管,确保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经营、使用的氨酚羟考酮片必须核实其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的规定标识。之前生产和进口的酚羟考酮片在有效期内可继续流通使用。
二、2019年9月1日起,不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不得再购进氨酚羟考酮片,原有库存产品登记造册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按规定售完为止。
三、2019年9月1日起,具备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质的零售药店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的管理,必须凭医疗机构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销售氨酚羟考酮片,单方处方销售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氨酚羟考酮片经营和使用的监管,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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