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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鼓励药品零售发展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9-08-14 17:23     来源:药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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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药监〔201944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市行政审批局,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升我区药品零售整体水平,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健康、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广西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施方案》《广西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自治区药监局制定了《关于鼓励药品零售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我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告我局将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进行完善。

联系人:姚  电话:0771-5896085传真:0771-5844710,邮箱:gxyjjltc@163.com

 

附件:关于鼓励药品零售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715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鼓励药品零售发展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提升我区药品零售整体水平,支持和鼓励药品零售健康、高质量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可及、便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广西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实施方案》《广西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动药品零售转型升级

1.推动药品零售企业利用参股、控股、联合、重组、兼并、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和单体药店,培育大型药品零售骨干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连锁门店、单体药店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期间可不暂停原有经营业务。

2.鼓励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批零一体的经营方式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零售药店、兼并单体零售药店或者投资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整合配送资源,减少配送成本,拓展跨区域连锁网络,发挥规模效益。

3.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照统一企业标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的模式,扩大经营规模。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城镇、农村发展,积极引导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把零售网点向新建居民区、城乡接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药店比较少的区域发展,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提高农村及偏远地区药品供应的安全性、便利性、可及性。

二、鼓励“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模式

1.在落实药品质量可追溯并确保线上线下融合,销售、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与安全以及执业药师有效实施药学服务条件下,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试点“网订店送”、“网订店取”方式销售药品。鼓励医保定点药店积极参与医保部门开展的医保网上购药等便民服务。

2.鼓励按照统一”模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大型公共场所、偏远社区内开展自动售药机设置试点工作,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满足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鼓励药品零售企业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注册地址设置自动售药机,方便群众应急购药。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药监局另行制定。

3.鼓励具备条件并按照五统一模式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在药师协会、行业协会等指导下试点开展执业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专业药学技术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体药店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相关行业规范由广西药师协会、广西医药商会、广西零售药店协会制定并发布。

三、提高药品配送效率

1.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为其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2.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可以在广西行政区域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要求,委托可以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配送业务的企业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4.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不再设立仓库(特殊药品库除外),但必须与被委托企业实现计算机系统实时数据对接。

5.采用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授权其连锁门店履行收货、验收职责,做好相关记录,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时上报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总部。

6.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因违规行为被撤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在整改期间,其连锁门店可以从连锁总部指定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

7.采取委托配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如受委托的企业发生变更,可变更委托企业。

四、其他鼓励措施

1.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对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审批管理事项,各级各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当地医保部门遴选定点药店予以优先推荐;为零售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各设区市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依据此《意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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