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函〔2020〕546号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监局各检查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布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2020〕31号)规定,自治区药监局组织开展区域性批发企业重新定点工作,结合企业申报资料和各检查分局的审核及检查意见,经审核批准,核定国药控股广西有限公司等22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为我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现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转发到辖区内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公布名单中的药品经营企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营资格。
二、原区域性批发企业本次未获得定点经营资质的,请所在地检查分局督促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到自治区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手续。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要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执行经营管理等各项制度,认真做好供应工作,确保满足临床需要,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防发生流弊事件。
附件:全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
抄送: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司、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