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自治区药监局2024年第7次局务会研究决定,对下列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药监〔2019〕50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器械延续注册等有关事宜的通告》(2020年第4期)
三、《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的通知》(桂药监办〔2020〕147号)
四、《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用应急审批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药监办〔2021〕16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修订版)《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桂药监规〔2023〕1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桂药监〔2018〕4号)
七、《自治区药监局关于印发鼓励药品零售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药监〔2019〕44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变更药品说明书、包装标签备案开设“绿色通道”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号)
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33期)
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二类医疗器械审批流程的若干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49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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