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5〕1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的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5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在广西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药品、食品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检查核查、技术审评以及研发、生产、经营、技术监督和技术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药学(或药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除外。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除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评审条件。
1.评审条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25〕3号)文件执行。申报人可登录自治区药监局网查阅评审工作通知及相关评审条件。
2.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3.在区外取得非临床药学专业的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须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非临床药学专业上一级职称。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在药品检验检测、监测与评价、检查核查、技术审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在用人单位申报。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的非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三、申报评审流程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对照相应的评审条件,在网络申报系统下设评委会中进行选择申报。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非临床药学专业高级职称评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临床药学专业中级职称审委员会,负责全区非临床药学专业中级职称评审。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非临床药学专业初级职称审委员会,负责全区非临床药学专业初级职称评审。
四、申报评审程序、材料及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my.gxrczc.com/Login)进行网上注册、申报。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帮助中心”。申报人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具体申报材料详见《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等文件规定处理。
2.申报专业应按评委会设定的专业要求选择,专业确定并上报后不得更改。
3.学历情况可通过职称平台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再要求提供学历证书材料;未能通过职称平台数据共享获取的,填写学历或学位证书信息,并上传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及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毕业院校出具的学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按重要程度降序填写取得任现职以来(如申报副高级,必须是取得中级职称以后)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
4.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JPG格式),并按系统规定位置上传材料,电子档案必须清晰可见、相关附件材料必须是正面向上。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5.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系统内审核反馈消息,如申报材料被退回,应及时根据反馈意见完善申报材料并再次上报。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参加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组织的评审的申报人员,在收到申报系统内信息通知后,进入“费用管理”页面,微信扫码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缴费的申报人员,其申报材料不予提交评委会。
(二)单位审核推荐
各单位(部门)的审核责任人,登陆网络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单位版(http://my.gxrczc.com/Login),对本单位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方式可参阅“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帮助中心”。审核工作中,要随时关注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的情况(在申报系统“消息提醒”栏中显示),并督促申报人员按要求完善申报材料后再次上报。
1.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年度考核材料、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所有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签署承诺书,确保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弄虚作假。
2.组织审议。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人进行审议。对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含正高和副高),审议推荐小组根据申报人的德才表现、学术技术水平、业绩成果、考评情况等,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推荐人选获同意推荐票数应超过投票总数的2/3。由用人单位在申报系统中填写或上传各审议专家的姓名、单位、职称级别等信息,以及经审议推荐小组组长签字的审议推荐结果至指定位置。
各单位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5或7人组成,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3。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3.单位内部公示。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拟推荐对象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材料包括:推荐对象名称(姓名、学历、现有职称及取得时间、申报资格名称、申报专业)、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及著作、论文等申报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应根据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4.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对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职改部门审查审核
1.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应将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审核,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明确补正材料的内容和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未按规定时间或程序上报申报材料的,不予受理。
2.各级职改部门应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等申报人员的身份及工作经历。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不含当月)没有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审核中发现申报人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以及其他不实情况的,可以退回申报人要求其补充说明原因,补充后仍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进入评审结果公示期或取得职称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五)严格落实审核责任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基层单位推荐人选,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员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主管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对该单位进行通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人选,在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条件人数占比达到或超过主管部门审核推荐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各级评委会应在本领域范围内对该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视情况可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在确认或备案的评审结果复核中发现问题人数占评审总人数10%及以上的评委会,由各级职改部门予以通报。
五、时间安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初、中、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相关申报时间为9—10月,具体详见《2025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附件2)。
六、职称评审收费
(一)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元/人、中级职称评审费230元/人、初级职称评审费150元/人。
(二)收费方式、时间。网络缴费。缴费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8:00至10月30日18:00。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消息,并按消息提示缴费。缴费完成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七、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答辩注意事项。在评委会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还须经过非临床药学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有关答辩时间和地点的通知信息将通过个人申报系统“消息中心”推送,申报人员务必随时关注,并按要求及时进行确认,未按要求在系统完成确认的视为放弃答辩。
(二)资格证书获取。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可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级别职称,可作为我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八、评审工作要求
(一)加大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力度。各单位要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失信行为,以及抄袭、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政策咨询电话:0771-5870056。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2。
附件:1. 2025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及要求
2.2025年度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表
3.广西非临床药学专业职称评审破格申报审批表
4.申报非临床药学中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
5.申报非临床药学高级职称工作量统计表(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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