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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1-07-02 17:00     来源: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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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职改办,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处、干部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自治区药监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114号)精神,结合我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非临床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非临床类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2.在区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非临床类药学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规定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副高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9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的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四)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申报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条件按《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非临床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676号)要求执行。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

(三)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继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医疗器械防护产品质量控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精神,我区的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等8个挂牌督战县的申报人员,2020-2023年期间,在上述8个县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级职称。

三、申报途径

(一)广西各企事业单位符合申报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的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由所在单位审查推荐,并经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二)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评委会申报的(由广西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1),并报该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四)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应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委托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可推荐到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委托评审按管理权限参照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六)在区外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

(七)广西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全区非临床类药学高级职称的申报评审,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组织开展。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按照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正、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附件4)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附件5)。

(二)学历证书材料。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

1.国有企事业单位参评人员学历情况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学历信息即可,无需上传证书。

2.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参评人员,在教育部学信网能够查询到学历的,申申请人可将查询结果截图上传,由申请人所在或推荐单位根据学历证书编号等信息在学信网上予以核实;教育部学信网不能够查询到学历的,则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三)下一级职称证书材料。下一级职称证书通过在线审验能够实现查询共享的,或其下一级职称证书由自治区药局职改领导小组颁发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仅需提供职称证书编号等查询基本信息。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四)继续教育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ptce.gx12333.net/)进行学时登记。申报前需完成规定的2021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2020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五)辅助材料。以下情形需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正确填写,因申报人填写错误导致共享数据及关联材料无法查询或印证的,由申报人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个人填报

1.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的人事(职改)部门进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www.gxrczc.com/splash),在我是单位用户注册、登录,按要求上传材料,建立本单位用户。

2.单位用户建立后,申报个人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我是个人用户进行网上注册、申报。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个人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需随时关注申报系统的审核反馈消息,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高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3.申报人在申报系统相应栏目如实填写、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

(二)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各单位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原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属于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3.各单位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对变更情况补充公示。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各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审议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对申报人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评价。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推荐。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申报人不符合申报条件、审议推荐小组出具不同意推荐意见或有其他不宜推荐情形的,各单位不得推荐。自由职业者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面试答辩及有关程序由推荐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5.民营企业申报高级职称需经所在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三)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职改部门审核

1.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对无职称和破格申报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2.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等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民营企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核验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发现不符并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3.经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报送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

(一)2021815日前为申报人准备阶段。

(二)2021815日至915日为各单位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三)2021915日至1015日为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接收材料时间。

(四)20211015日至1115日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及公示,结果报自治区职改办。

七、收费标准

1.评审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规定收取,即正高级职称评审费450/人次,副高级职称评审费380/人次。

2.收费方式:评审费不收取现金,请直接汇款或转账。材料审核接收后,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人凭缴款编码到银行或通过手机银行进行缴费。

八、工作要求

(一)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大,敏感度高,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个人申报材料造假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全区通用的失信平台,实现全区数据共享。

(二)加大对恶意举报的查处力度。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职改部门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诬告陷害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自治区药监局职改办地址:南宁市云景路321807室。

联系电话:0771-55730695870056

附件:1.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2.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3.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正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4.卫生系列非临床类药学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5.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双承诺保证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72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