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堵塞监管漏洞、规范组织实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药监综人〔2021〕13号)要求,建立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体系,规范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公平公正择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经研究,在全区开展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范围
遴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自愿参与原则,从全区医药高等院校、医药行业社会组织及医药专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中遴选实施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施教机构。
二、遴选条件
施教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能力,熟悉我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和要求,愿意承担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能做到规范高效、保证质量、经济合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资格的高等院校;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关医药专业继续教育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培训机构;
(四)担任培训教学师资应具备药学、中药学及相关专业副高以上职称,有丰富的授课教学工作经验;
(五)具备线上和线下培训教学相应场地(如培训教室、学术报告厅或会议场所)和设施设备,有培训授课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学软件以及相关培训教学管理制度等。
三、遴选程序
遴选采取申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各有关单位自行提出申请,自治区药监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遴选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公示,最终确定我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填写《广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并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1年5月20日前寄至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联系人及电话:刘超丽,0771-5851363;邮编:530029;邮箱:1046479195@qq.com。
(二)现场审核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应与申报材料一致。
附件:广西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申报审批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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