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边境地区互市贸易进口药材发展药材落地加工产业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与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等部门高度重视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产业发展,支持中药材以互市贸易的方式进口落地加工,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一是我局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南宁海关、崇左市商务局、凭祥边合区管委会等单位,召开支持崇左沿边产业园开展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会议,积极推动解决边境产业园区开展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二是自治区商务厅于2024年1月29日印发《关于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试点的通知》,推动在凭祥市、宁明县开展边民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试点,支持以边民互市贸易方式通过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进口中药材。三是各部门通力协作全面推进边民互市贸易进口药食同源商品改革,实现以食品名义通过互市进口药食同源商品。2023年通过互市进口或用于落地加工药食同源商品已达12种,包括:丁香、八角茴香、龙眼肉(桂圆)、肉豆蔻、肉桂、姜(生姜、干姜)、莲子、芝麻、薏米(薏苡仁)、姜黄、胡椒、牡蛎。
同时,根据您提建议所示,由于边民合作社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的规定,边民合作社仅能从事与农业、农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故以其自身名义申办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申请办理药品批发企业的资质要求。
另,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9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等,“中药材”已不再列入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
综上,边民合作社若需申办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资质,必须先行投资申办企业,将其经营业务范围涵盖中药饮片,再以该企业名义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即可成为具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而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成为合法的药材进口单位。
下一步,自治区商务厅将积极争取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互市贸易进口中药材落地加工企业的生产设备购置、物流运输、厂房建设等,我局也将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快沿边产业发展部署要求,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深化互市进口药材落地加工试点工作,积极为沿边企业申办药品经营资质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并与南宁海关分别做好中药材等相关商品通关监管和进口药材落地加工监管工作,进一步推动互市贸易进口药材发展,不断壮大边境地区药材落地加工产业。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西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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