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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383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2024-05-28 10:49     来源: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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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

现将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20240383号提案提出的《关于推动自治区综合处方流转中心建设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提升患者就医购药服务体验的提案》落实情况报送给你们,请综合后一并答复提案者。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37号)等文件精神,我们进一步加强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整治药品网络销售的违规行为,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服务,为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和电子处方流转打好了坚实的基础。

一、继续强化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管工作

为巩固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行为,继续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根据问题导向,制定相对应的检查重点,明确监管方式和方法,旨在有的放矢,提高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创新监管方式,组织各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分局对部分药品批发企业(含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开展协同检查,推动形成区域协同、配合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重点开展药品网络销售环节集中治理工作

一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对12315接到的涉及网络销售药品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流转,加快办理,截止5月20日,今年共接到12315投诉举报4件,全部进行了处置。二是依托国家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平台,定期登录网站,对辖区内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及其他企业为药品销售所使用的网站、微信、微博、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微店等网络移动客户端进行全面排查。目前接收的74条可疑情况均核查完毕,73家相关企业完成整改,并将稽查反馈信息上报国家药品网络交易检查系统。三是督促企业完善处方流转药品配送环节标准和程序。在零售药店大力推广各种智慧医疗服务的应用,打通患者复诊、线上结算、送药上门的一体化服务,鼓励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服务。针对药品配送环节,要求企业完善相关程序和标准,专人配送,全程溯源,记录核对药品包装是否完成,核对药品清单(检查规格、数量、批号、患者姓名是否相符),药品保存方式(冷链运输、常温保存等),回收签收回执等信息,针对药品需要回流至医院使用的(针剂、口服药),还需回收护士签名的处方笺和随货同行单,进行病区电子签收、PDA签收管理,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四是向药品经营企业宣导国家有关网络销售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企业法律意识,要求企业按照集中治理工作要求主动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深入整改,落实质量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制度、强化管理、严格自律。

三、多举措提升零售药店的药学服务能力

一是继续落实好过渡期内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落实好《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桂药监〔2021〕12号)的文件精神,在不降低现有执业药师整体配备比例前提下,在部分地区实施差异化配备使用执业药师政策,对2016年1月1日前开办,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且尚未配备执业药师在岗审核处方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使用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执业药师职责。截至4月30日,广西区内执业药师注册人数29613人,其中药品零售企业注册人数28165人,占注册总数的95.1%。二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在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学服务,作为其处方审核、开展药事服务的补充,解决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无法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或执业药师非工作时间,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广西药品零售企业远程药学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远程药学服务,视同已配置执业药师并在岗履职。三是加大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和查处。加强对执业药师(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尽职履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处理措施,还要通报当地医保管理部门。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及时将其所有证据材料及本级药品监管部门意见逐级上报至自治区药监局,由自治区药监局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挂证”执业药师按有关规定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 号)精神,进一步强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深入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专项检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覆盖面,进一步强化药品网络销售环节的治理工作,严防严管严控药品安全风险,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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