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商务厅:
经研究,现就王琛代表提出的《关于设立玉林口岸的建议(2025533号)》,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一、自治区药监局支持玉林市申请设立药品进口口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提出,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201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与海关总署先后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以下简称《原则和标准》)和《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以下简称《考核方案》)。《原则和标准》和《考核方案》明确了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的原则、标准和相应的程序要求。
二、玉林市可对照《原则和标准》的相应要求进行综合研究和调研论证,如符合条件,按《原则和标准》和《考核方案》的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积极争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支持,按审批程序向国务院申请设立,自治区药监局将做好申报相关的服务与指导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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