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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2020-10-19 16:20     来源:审批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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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

桂药监办〔2020156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35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药品监管(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标准引领、需求导向、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原则,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积极推进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为不断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药品监管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市、县(市、区)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一)公开目录。《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包括 4 个一级事项,分别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公共服务,一级事项下划分 11个二级事项,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含备案)经营许可服务指南,药品零售、医疗器械(含备案)经营许可基本信息,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由市县级组织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抽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行政处罚,药品、医疗器械、使用行政处罚,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消费提示警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投诉举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活动。

(二)公开事项标准。按照不同公开事项的特点,分别确定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工作进行细化补充和提升。公开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隐私安全。

四、工作流程

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全过程的信息公开。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本地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渠道和载体。细化梳理并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各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要积极改革创新,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公众参与等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务公开标准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0 10 1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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