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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宝和堂药业)

2021-11-19 16:20     来源:药品流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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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72462267M

住所(住址):南宁市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六楼,经营场所:南宁市金凯路13号4号厂房2、3、4层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孙明刚

联系地址:南宁市长凯路20号成品仓库综合楼六楼,南宁市金凯路13号4号厂房2、3、4层楼。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7月1日,我局收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WZ2020YPC000228),报告标示检品名称为骨碎补(批号:200901),检验目的为日常监督抽验,生产单位为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验结果为[性状]:具标准规定的药材性状特征,但样品未进行切制,不符合饮片项下的炮制规定(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购进上述批次药品70000g,已销售68750g(其中抽样检验1500g),报损750g,库存500g(已封存),购进单价为0.058元/g,销售单价为0.080元/g。因此,你公司存在涉嫌销售劣药骨碎补(批号2009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由覃崇举、韦伟承办。办案人员采取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当事人的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调查,使该案的违法事实得以查清。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相关人员在场。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4日期间从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骨碎补(批号:200901,生产单位为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共70000g,购进单价0.058元/g;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7月3日期间将68750g配送至下属门店(其中1500g用于抽样检验),2021年7月10日召回16092g,实际销售了52658g,销售单价0.08元/g,销售收入4212.64元,违法所得为【52658g×(0.08元-0.058元)=1158.48元】;报损750g;库存500g。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孙明刚、被委托人彭展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持有效资质开展药品经营活动。  2、《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202101)、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1YPC000117)及相应的《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复印件各一份,《国家药品抽检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的上述批次药品经检验结果为不符合规定的事实。

    3、供应商/生产单位: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成品检验报告书、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销售清单及对应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从合法途径购进上述批次药品的事实。

    4、《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骨碎补(批号200901)进销存明细》一份,证明上述批次药品进销存情况。

    5、《广西宝和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骨碎补的召回通知》及召回药品的台账,证明当事人存在主动召回的行为。

案件性质:一般行政案件。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涉案的骨碎补(批号200901,生产单位为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检验,检验结果[性状]不符合规定。你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药品时,进货渠道合法,能提供供应商资质及往来销售票据等材料,且能主动召回不符合规定的批次药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涉嫌销售劣药骨碎补(中药饮片)的行为予以没收销售的劣药和没收违法所得,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的规定;你公司销售上述批次骨碎补(中药饮片)的违法所得为1158.48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1158.48元)。

    二、没收劣药16592g。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你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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