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生罚〔2021〕12号
当事人: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3711425363R
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伶俐镇民兴路2-1号伶俐工业园第7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贵生
南宁生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小茴香(批号:2006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小茴香(批号:200601)288kg,销售40.5kg,主动召回39.75kg(除药检所抽检0.75kg外,已全部召回)。本案货值金额为5560.74元,违法所得为0.0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小茴香(批号:2006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案件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措施,全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降低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小茴香(批号:200601)286.25kg;
二、处壹拾万圆整(¥10000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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