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分生罚〔2021〕6号
当事人: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8MA5L6MA607
住所(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上色屯
企业负责人:唐 昌
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桑叶(批号:202010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桑叶(批号:20201001)106.15kg,除留样1.5kg外,成品入库106kg,共销售14kg。本案货值金额为1802.00元,违法所得为194.6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桑叶(批号:202010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本案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截止目前,未收到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和造成危害后果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桑叶(批号:20201001)9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194.60元;
三、处以十五万元(¥150000.00)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150194.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1月28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