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分生罚〔2021〕5号
当事人: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1228MA5L6MA607
住所(住址):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上江村上色屯
企业负责人:唐 昌
广西达红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石韦(批号202008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石韦(批号20200801)55.16kg,未进行销售。本案货值金额为1182.5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石韦(批号202008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认定为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库存的石韦(批号20200801)。
二、处十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拾万元(¥1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 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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