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分械〔2022〕1号
当事人:广西安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4MA5PAB206F
住所(住址):柳州市柳南区银祥路1号厂房4-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文凯
广西安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0301),被检样品所检口罩带(2.4.2)不符合桂械注准20202140264技术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0301)10200个,共销售10000个,留样200个。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2244元,违法所得为2200元。
当事人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0081502)不符合桂械注准20202140264技术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批号2020081502)200个;
2. 罚款3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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