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2022-03-01 16:15     来源:稽查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分简〔20221

当事人: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5677711824G  

住所:柳州市鹧鸪江158号楼33433233032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224日,对位于柳州市鹧鸪江路1514#分区七-1、七-3 柳州市龙腾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1企业未按《不合格药品报损操作规程》(编号:LTLS-QP-14)“5.2在药品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处理过程如下:......4)确认为不合格的,入不合格品区。”现场检查时,在待验区存放有已确认为不合格药品的人参健脾丸(批号:6040007)、养阴清肺颗粒(批号:20210112)。 2、企业计算机系统未能对不合格药品进行识别和控制,例如已经被认定为不合格药品的养阴清肺颗粒(批号:20210112)仍然可以出库发往下游企业。3部分拆除了外包装的药品未存放于零货储存架,例如:京都念慈庵蜜炼川贝枇杷膏(批号:L12103093)。4、个别外用药未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5、个别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没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例如养阴清肺颗粒(批号:20210112)验收时因包装破碎拒收,但没有验收员、采购部、质管部的签名,且该药品未被计算机即时锁定。

当事人上述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于2022323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224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