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药监生罚〔2022〕2号
当事人:广西佰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1006777433402
住所(住址):南宁市邕武路高峰罗伞岭铁路农场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小粞
广西佰政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桃仁(批号:190301),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四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2021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桃仁(批号:190301)60.7Kg,共销售60kg。本案销售桃仁(批号:190301)的违法所得为3166.02元,货值金额为11880元。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桃仁(批号:19030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定为劣药,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按规定在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陆拾陆元零角贰分(¥3166.02);(三)处罚款壹万伍仟肆佰肆拾肆元(¥15444)。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捌仟陆佰壹拾元零角贰分(¥1861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29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111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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