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2022-03-15 10:06     来源:药品流通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药监流〔2022〕1号   

当事人: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2001985853737D                                 

住所(住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企业负责人:贺应欢                                                  

联系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1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并销售到柳城县部分乡镇卫生院。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购进单据复印件1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1份等资料。

    2021年10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将医用氧销售到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两家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销售单据复印件21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2份等资料。

    2021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从当事人购进医用氧并销售到医疗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提取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医用氧购进单据复印件9份、医用氧销售发票复印件4份等资料。

    2021年11月5日,当事人委托邓辉接受本案的调查和处理。

    2021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邓辉进行第1次询问。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对邓辉进行第2次询问。

    2022年1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实,一是当事人将医用氧销售给无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再将医用氧销售给医疗机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2019年以来,当事人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医用氧(规格:1.5m3/瓶)1973瓶,销售金额是25380元,医用氧(规格:6m3/瓶)4257瓶,销售金额是120844元;销售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规格:1.5m3/瓶)28598瓶,销售金额是311733元,医用氧(规格:6m3/瓶)6132瓶,销售金额是161666元。本案涉案货值金额为619623.00元。

    二是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至案件调查终结,都未能提供2019年以前的医用氧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家企业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保存销售记录5年。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桂20160175)、《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2021R046733、2021R046734)、《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潘世庆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生产资质。

    2.2021年10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2021年11月8日法定代表人委托邓辉受进行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6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3.《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瓶装医用氧销售汇总表》、柳钢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11单、柳钢销售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10单、开具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顺意气体有限公司的发票各1张、《2019年以前销售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销售的情况。

    4.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柳州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1页)。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和柳州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家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柳钢销售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销售发货单1单、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发货单9单、柳城县六塘镇中心卫生院转款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账凭证1份、柳城县古仫佬族乡中心卫生院转款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账凭证1份、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转款给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电子回执单2份、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柳州市顺意气体有限公司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北区石碑坪镇卫生院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市柳东卫生院发票1份、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给柳州潭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票1份、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给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发票3份 柳州市诚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转账给广西柳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网上交易明细1份。证明当事人与2家公司交易情况及2家公司销售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

    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2月25日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药监流罚告字〔2022〕1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性质

    本案性质为一般行政案件。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因该案涉案时间较长,货值金额大,属于情节严重行为。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一是当事人对于2019年以前的销售记录未保存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二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行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2万元(人民币)。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7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