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河分简﹝2022﹞1号
当事人: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217943216228
地 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上任中路9号
企业负责人:李竹
你公司一楼常温库4号温湿度监测仪超温超湿时,温湿度监测系统无声光报警;批号为211104的维C银翘颗粒整体包装外盒上有“已抽检”标识,但整体包装未开封;购进批号为14F09331的土霉素片共1件,箱子未有开封痕迹但包装外已印有验收标识;三楼合格品库陈列批号为S21120205甲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外包装已损坏,验收员未开封验收药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组织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制度等培训不到位;质量管理部门未负责药品验收工作,指导监督不到位;验收员欧蓓对药品验收管理知识及验收操作不够熟悉;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出库单号:XHCXABC06574952)复核栏无复核员签字,无验收人员签字;广西太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分公司采购验收入库单(单据编号:CGCFAK000002153)无采购复核员、库管员名字或签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