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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

2022-05-16 17:00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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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桂药监生稽罚〔2022〕3号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山豆根(批号:170801)案广西贵港市神农药业有限公司91450800669704640R姚艺婷当事人生产生产假药山豆根(批号:1708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生产上述山豆根(批号:170801)违法所得叁仟伍佰零陆元伍角贰分(¥3506.52);
2.处违法生产上述山豆根(批号:170801)货值金额叁仟伍佰陆拾叁元零捌分(¥3563.08)4倍的罚款,即壹万肆仟贰佰伍拾贰元叁角贰分(¥14252.32)。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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