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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2022-05-16 17:05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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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桂药监生稽罚〔2022〕2号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劣药山豆根( 批号:180601)案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9145080377170847XF梁 琦当事人生产劣药山豆根( 批号:1806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版)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于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库存、召回的山豆根(批号:180601)5.845kg;
2.没收生产上述山豆根(批号:180601)违法所得叁仟叁佰玖拾伍元叁角零分(¥3395.30);
3.处违法生产上述山豆根(批号:180601)货值金额伍仟零陆拾叁元壹角玖分(¥5063.19)2.5倍的罚款,即壹万贰仟陆佰伍拾柒元玖角捌分(¥12657.98)。
主动履行;主动履行期限2022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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