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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鸡骨草案))

2022-06-09 16:20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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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贺分流罚〔2022〕1号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鸡骨草案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91451100MA5KCLW191孔峰    广西正和中药有限公司于 2019年5月7日、2019年7月16日从广西同福堂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生产批号为190301的鸡骨草(包装规格:250g/包), 总共购进了47.75kg,并于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将批号为190301的鸡骨草销售给荔浦市中医医院、贺州市中医医院、贺州市人民医院、贺州市平桂区爱心堂药店等9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销售数量为30kg,销售价格为为32.00元/kg 至65.00元/kg不等,销售金额为1453.70元,库存0kg,召回产品数量为零,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7月22日期间,共分4次退给供货商共计17.75 kg。该批次鸡骨草货值金额为1453.70,违法所得为1453.7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伍拾叁元柒角零分(1453.70元);
2、并处涉案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肆仟叁佰陆拾壹元壹角零分(4361.10);
罚没款合计:伍仟捌佰壹拾肆元捌角零分(5814.80元)。
主动履行
2022年6月2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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