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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劣药火麻仁(批号:201101)案)

2024-05-23 16:27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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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4〕8号 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生产劣药火麻仁(批号:201101)案 广西贵港市绿之源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厂 9145080377170847XF 梁 琦 当事人2020年11月11日生产的中药饮片火麻仁(批号:201101,包装规格:0.5kg/袋)。共生产成品499.00kg。其中,取样1.00kg(检验0.50kg,留样0.50kg),入成品库498.00kg。2021年9月26日开始至2022年10月13日销售494.50kg,合计销售收入9370.00元,销售部分货值金额9370.00元。库存3.50kg ,留样0.50kg,库存留样合计4.00kg,按所销售的平均价格18.95元/kg计算,货值金额75.80元,该批火麻仁货值金额合计为9445.80元。当事人召回该批火麻仁(批号:201101)62.83kg,退货款1279.92元。形成实际销售431.67kg,销售所得8090.08元。库存及留样4.00kg,召回62.83kg,合计66.83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火麻仁(批号:201101)66.83kg;
2.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玖拾元零捌分(¥8090.08);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二倍的罚款,即贰拾万元(¥2000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8号-绿之源(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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