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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2024-05-23 16:42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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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4〕7号 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谷精草(批号:20211001)案 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0500569075971H 叶吉彬 北海能信中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生产谷精草(批号:20211001)89.2kg(其中包括成品检验用和留样0.5kg(已检验使用0.037kg),库存7kg),将批号为20211001的谷精草销售给北海市海城区家家康大药房等71家单位,销售数量为81.7kg,销售单价为76元/kg-95元/kg不等,销售金额为6699.00元,库存7kg,召回产品数量为46.07kg。该批次谷精草货值金额为7604.30元,违法所得为2903.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谷精草(批号:20211001)53.533kg;
2.没收违法所得2903.40元;  
3.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1.5倍即150000.00元的罚款。
主动履行
2024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3〕5号-同德(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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