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桂药监生稽罚〔2024〕 5号 | 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卷柏(批号: 220201)案 | 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 91450100559435806Q | 杨 平 | 华泰公司生产的卷柏(批号: 220201),经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含量测定】项标准规定“按干燥品计算,含穗花杉双黄酮(C30H18010)应不得少于0.30%”,检验结果为0.22%,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情形,认定为劣药。本案共生产出成品16.15kg,其中入库16kg,检验用50g,留样用100g,已出库销售0kg;南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于2023年8月25日抽样用1.5kg。检查时,成品库库存卷柏(批号:220201)共14.5kg,货值为290.70元(16.15kg×18元/kg);本案产生违法所得为27元(1.5kg×18元/kg)。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卷柏(批号: 220201)14.6kg,没收违法所得为27元; 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货值金额为290.70元,不足十万按十万算)金额1倍的罚款,即壹拾万元整(¥10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即100027.00元(壹拾万零贰拾柒元整)。 |
主动履行 2024年6月7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4日 | |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 5号-南宁市华泰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卷柏(公示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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