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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茜草(批号: 2202045)案)

2024-05-30 15:27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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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生稽罚〔2024〕13号 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茜草(批号: 2202045)案 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 91450481773862032D 黄飞宇 2022年9月1日,接到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Z2022YPC000347),报告显示:标示生产单位为广西岑溪市安阳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茜草(批号:2202045),经检验,结论为检验项目【性状][鉴别](1)显微鉴别不符合规定。2022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上述中药饮片茜草(批号:2202045)进行核查处置。经当事人辨认,确认上述中药饮片茜草(批号:2202045)为其生产。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验申请。经查,2022年2月25日当事人生产的茜草(批号:2202045;包装规格:0.25公斤/包)数量共计5.25公斤,成品检验及留样用0.25公斤,最终成品入库数量为5公斤。2022年2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批次茜草共计5公斤全部销售到广西岑溪光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18元/公斤,故上述批次茜草货值金额为619.5元.2022年9月13日广西岑溪光威药业有限公司退回当事人1.33公斤,退回金额为156.94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应为433.06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茜草(批号:2202045),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留样及召回的劣药茜草(批号:2202045)1.58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433.06 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619.5元,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二倍的罚款,即贰拾万元整(¥2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拾万元零肆佰叁拾叁元零陆分
(¥200433.06)。
主动履行
2024年6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527
相关附件:(公示版)桂药监生稽罚〔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阳堂公司茜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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