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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案)

2024-06-06 16:01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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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防分生罚〔2024〕1号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 防城港市中医医院 12450600498852381Y 唐宏亮 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20221),报告载明:检品名称为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标示供样单位为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生产单位为防城港市中医医院,经该所检验,【检查】项下“需氧菌总数”和“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规定。同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复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上述批次养胃糖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配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0日配制了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共计309瓶,成品入库299瓶,用于成品检验、成品留样10瓶,以门诊处方销售给患者232瓶,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用16瓶,共计248瓶,销售所得5852.8元,剩余库存51瓶。本案产生的违法所得5852.8元,货值金额7292.4元。2022年12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西药库库存的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51瓶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养胃糖浆(批号:20221011)51瓶;
2、没收违法所得5852.8元;
3、处违法配制药品养胃糖浆货值金额3倍(货值金额为7292.4元,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的罚款,即叁拾万元整(¥30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拾万伍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305852.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日
相关附件:1、防分生罚〔2024〕1号-防城港市中医医院决定书(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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