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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案)

2024-06-07 09:17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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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4〕5号 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案 钦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07007597616140 李勇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粉萆薢(生产企业:河南扶阳堂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批号:220401)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YP2023CJ3527),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当事人分6次从南宁市万润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包装规格为1kg/包的粉萆薢(批号:220401)共45包,购进单价41.20元-42.0元/包。当事人把上述批次粉萆薢分别销售给******、******、******等单位,销售单价为41.20元-94.00元/包,销售数量合计37包,销售金额合计2027.00元,其中******于2023年8月1日退回1包,退回货值金额为46.00元;召回粉萆薢共9.322kg,召回药品货值总金额为518.79元。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货值金额为2351.80元,实际销售金额为1462.21元,即违法所得为1462.2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粉萆薢(批号:220401)18.322kg;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陆拾贰元贰角壹分(¥1462.21元)。
主动履行
2024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2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5号-钦州医药(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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