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案)

2024-09-23 16:05     来源:稽查处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4〕7 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案 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 91450100765823906J 张荣 当事人两次从江西仁和中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批号230502的硝酸益康唑乳膏2236支,单价1.8元/支;以及从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上述相同批号的硝酸益康唑乳膏385支,单价15元/支;合计共购进2621支,货值金额9799.8元。并于2023年6月9日至2024年5月9日期间将上述批次药品分别以0.01-14.5元/支的单价销往北海利安药业有限公司、天等县同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恒丰药店、南丹县大厂镇益生药店等单位共1737支(含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的40支,含检查时当场召回2024年5月9日销售出库正在装车配送的5支),获得货款11267元;2024年3月30日,下游购货单位钟山县心连心大药房东路店退货10支,并退还其已付货款60元;检查时仓库库存899支。当事人发出召回通知后,截至2024年7月10日共召回293支(退还货款1846元),仓库实际库存1187支。因此,当事人实际销售上述批次药品1434支,产生违法所得936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硝酸益康唑乳膏(批号230502)1187支。
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叁佰陆拾壹元整(¥9361.00)。
主动履行
2024年9月2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1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7号-广西万国康药业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