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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2024-10-16 09:16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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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化稽罚〔2024〕01号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91450100771701358L 高启朋 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从头开始养发护理洗发精中干性发质用(营养头皮)(批号:240220)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主动履行
2024年10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1日
相关附件: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4〕01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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