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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案)

2024-10-17 16:05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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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桂药监生稽罚〔2024〕19号 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白矾(批号:210801)案 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 91450322680133818R 王峰  接到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3A0756),报告显示: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在舒永县康民大药房抽样标示生产单位为桂林欧润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矾(批号:210801),经泸州市市场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查】项下铁盐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1日生产白矾(批号:210801),共生产成品4970kg(其中包装规格为1kg/袋的500kg;包装规格为0.5kg/袋的4469.5kg;留样量0.5kg)。当事人销售白矾(批号:210801)4969.5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54公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白矾(批号:210801)留样0.5公斤、召回54公斤,共计54.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465.75);
3、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2倍罚款计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贰万贰仟肆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222465.75)。
主动履行
2024年10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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