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桂药监生稽罚〔2024〕18号 |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 | 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 | 93450322MA5NJ92M89 | 万华林 | 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生产企业:桂林毕生药业有限公司;批号:230403)经桂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20230183、20230245),两份检验报告均显示: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3日生产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495.75公斤(入库495.5公斤,留样0.13897公斤,检验用0.11103公斤);当事人销售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319.5公斤,库存176公斤,召回11.5公斤。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58089.2元,违法所得共计35712.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黄精(酒黄精)(批号:230403)库存176公斤、留样0.13897公斤、召回11.5公斤,共计187.63897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35712.2元); 3、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2倍(货值金额为58089.2元,不足十万按十万算)的罚款,即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以上罚没款共计贰拾叁万伍仟柒佰壹拾贰元贰角(¥235712.20)。 |
主动履行 2024年10月2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0日 | ||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版).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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