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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败酱草(批号210501)案)

2024-10-22 16:41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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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4〕10 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假药败酱草(批号210501)案 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 914501007738837814 罗富文 当事人两次从生产厂家桂林同德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败酱草(批号:210501,规格:0.5Kg/袋)共10袋,5Kg,购进单价为18元/Kg。2021年10月25日销往柳州益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卫生所1袋,销售单价为10.8元/袋;2021年10月29日销往广西海生医药有限公司崇左市林宝庭药店1袋,销售单价为10.8元/袋;2021年11月1日销往宾阳县仁保堂药房2袋,销售单价为10.8元/袋;2021年11月16日销往柳州县多多大药房2袋,销售单价为10.8元/袋;2021年11月19日销往龙州县人民医院4袋,销售单价为21.25元/袋;销售收入合计为149.8元。该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发出召回通知,截止目前,召回数量为0Kg。共销售10袋,5Kg;违法所得共计149.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玖元捌角(¥149.80)。
主动履行
2024年10月3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16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10号-广西广恒医药有限公司(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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