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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全蝎案)

2024-10-24 10:49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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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柳分药罚〔2024〕1 号 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劣药全蝎案 广西集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91450200785213400M 张东旭 当事人经营的全蝎【批号:220901】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监督检验,检验项目【水分】45.6%不符合规定,结果不符合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规定的劣药,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劣药全蝎(批号:2209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未售出(含召回的0.39kg)的劣药0.64kg;
(二)没收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3545.5元;
(三)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主动履行
2024年11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1日
相关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药监柳分药罚〔202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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