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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案)

2024-11-05 09:44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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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桂药监流稽罚〔2024〕 12号 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款冬花案 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 91451102MA5NA0K17C(1-1) 李家豪 当事人销售劣药款冬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劣药款冬花3.135kg;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捌元伍角玖分(788.59元);
3、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主动履行
2024年11月2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31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流稽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贺州瑞康连锁药业有限公司)-公示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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