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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

2024-11-18 09:48     来源: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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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桂药监生稽罚〔2024〕21号 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案 桂林鼎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91450300355841503E 卢玉鼎 当事人于2019年6月4日生产山豆根(批号:190601)规格1000g/袋共生产山豆根26.25kg,入库26kg,留样0.25kg。当事人销售山豆根(批号:190601)14公斤,含税金额为1260.00元。当事人收到药品不合格报告后向使用单位发出了药品召回通知单,截止目前,共计召回山豆根(批号:190601)0kg。本案货值金额共计2362.50元(90元/kg×26.25公斤=2362.50元),违法所得共计1260.00元(90元/kg×14公斤=12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生产销售假药山豆根(批号:190601)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库存的12公斤和留样0.25公斤山豆根(批号:190601)共计12.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元);
3、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贰仟叁佰陆拾贰元伍角(¥2362.50元)三点五倍罚款计捌仟贰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8268.75)。
以上罚没款共计玖仟伍佰贰拾捌元柒角伍分(¥9528.75)。
主动履行
2024年11月2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2日
相关附件:桂药监生稽罚〔2024〕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鼎康山豆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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