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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瀑布花洗发露及瀑布花沐浴露案)

2025-01-23 17:55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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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百分化罚〔2025〕1号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瀑布花洗发露及瀑布花沐浴露案 广西协成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914510232006898186 梁培才 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二、四项、第十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瀑布花洗发露;
2、没收违法所得1440元;
3、处2.21万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3540元(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肆拾元整)。
自动履行,自当事人2025年1月17日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25年02月01日前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01/17
相关附件:百分化罚〔2025〕1号.doc(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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