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桂药监罚送告〔2025〕1号
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桂药监稽催〔2025〕1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1.没收违法所得贰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贰角壹分(¥29975.21);2.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3.加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肆拾贰万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贰角壹分(¥429975.21)。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桂药监稽催〔2025〕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以对本送达公告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对本公告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及电话:覃炎安、蓝憬,07715303902。
联系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3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4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