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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仪”案)

2025-03-13 15:40     来源:药品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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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桂林分械罚〔2025〕1号 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仪”案 桂林中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450322199097320F 李中 当事人生产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血糖监测仪”不符合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一)、(八)项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 
主动履行
2025年3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桂林分械罚〔2025〕1号(公示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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